(2015)泸定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舒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告黄某,女,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新平审 判 员 常 雪人民陪审员 胡贵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苟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