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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与郑文斌、许友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郑文斌,许友任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被告郑文斌。被告许友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郑文斌、许友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熊雪根人民陪审员  王虎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