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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某、杨某与杨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3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杨某、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长黄书银审判员孟庆平审判员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