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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文景观园小区14幢20503号房。法定代表人:郑旭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卫红,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政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