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辖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金霞诉陕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辖字第00069号关于原告李金霞诉被告陕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由陕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陕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李红英书记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