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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恢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彭涛与沈志苗、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沈志苗,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彭涛。被执行人沈志苗。被执行人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志苗、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志苗、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