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李占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李占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王建辉。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生。原告王建辉诉被告李占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亲戚联系于2009年为被告装修楼房,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被告石膏板吊顶270㎡,装窗口12个、钢木门10个、一楼壁橱2个带玻璃推拉门、电视墙带电视柜2个,乳胶漆700㎡刮防水腻子132㎡,二楼壁橱3.9米、玻璃推拉门、床头背景墙1个,一楼鞋柜等项目,合计45599元,已付25000元,下欠20599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现金为由,不付欠款,故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装修费20599元。被告李占生辩称,原告装修出现很多质量问题,墙皮爆裂,二楼壁橱推拉门打不开,鞋柜太小,影视墙电视柜木头多出锯口,影视墙壁纸严重变色,楼房吊顶好多出裂缝,床头背景爆裂,三个钢木门出现严重问题,其它存在不同程度质量问题,有照片为证。另外,该装修工程在保定正源公司做了鉴定,装修的价款应以鉴定结果为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建辉从事装修生意,在2009年间经人介绍为被告李占生装修楼房,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25000元,尚欠部分款项未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装修项目的价格进行鉴定,2013年12月17日,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认定装修项目价格为45599元。后被告李占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审核报告一册,经鉴定该装修工程造价为36214元。后原告对此提出异议,2015年1月20日,该公司作出异议回复,维持该审核结果。上述事实有审核报告及庭审笔录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辉为被告装修楼房,该项装修工程经河北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装修工程造价为36214元,对于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虽辩称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该装修工程被告已给付25000元,剩余11214元应予给付。原、被告双方为证实自身主张而申请鉴定,因此所支付的鉴定费应由付有举证举证责任一方负担,结合本案,原、被告所支付鉴定费应由各自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占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建辉装修款112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