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翠芬与马庆安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翠芬,马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朱翠芬,女,1970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马庆安,男,1977年生,汉族,住东辽县白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翠芬与被执人马庆安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马庆安无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