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隅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莲,张洪清,周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察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隅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莲,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外来务工人员,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察隅县。申请执行人张洪清,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察隅县。被执行人周元忠,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木材经销商,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察隅县。周红莲、张洪清与周元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察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隅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元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红莲、张洪清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元忠支付工资款105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元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元忠的带锯一台及螺旋钢丝绳800米左右,并从别的当事人处执行的款项2869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元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红莲、张洪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元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红莲、张洪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坚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