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谢斌满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谢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3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代表人XX,行长。被执行人谢斌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返还本金1290562.50元及支付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等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诉讼过程中,应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北辰区北辰道南侧梅芳园1-1-1103房屋一套、津LN79**古思特牌小轿车一辆。执行过程中,因上述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