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舒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舒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