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宇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齐某某归还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8100元及利息94517.55元,并承担诉讼费21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彬执字第0032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