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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4950元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