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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孝波与雷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波,雷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陈孝波,男,1977年6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许立问,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小芬,女,1979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波诉被告雷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孝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淼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