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孝波与雷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波,雷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陈孝波,男,1977年6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许立问,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小芬,女,1979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波诉被告雷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孝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淼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