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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7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  甫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家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竟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