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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朝奎与重庆创意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55号原告朱朝奎,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创意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湾社。法定代表人曹在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奎与被告重庆创意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