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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福义与万淑华、盖克、盖丽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福义,万淑华,盖克,盖丽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福义,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傲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淑华,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盖克,男,2004年5月19日生,汉族,学生,住长岭县。法定代理人:万淑华,盖克的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盖丽丽,女,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崔福义因与被申请人万淑华、盖克、盖丽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福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