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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荣坚与段勇、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坚,段勇,王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45-2号原告张荣坚,男,生于1964年4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段勇,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文静,女,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坚与被告段勇、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段勇、王文静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案外人济南长箭建设集团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鲁AXXX**)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张荣坚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济南长箭建设集团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XXX**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庞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