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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脾气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琐事吵架生气。虽结婚多年,但一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只是碍于面子凑合生活。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和其家人漠视我和孩子(与前夫所生),对我和孩子从来就是不闻不问。2015年正月与被告争吵后,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刘某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抚养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儿子8年,原告应给付抚养费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和其前夫生一儿子,取名刘某甲,被告和其前妻生一女儿,取名刘某乙。原、被告结婚后,刘某甲、刘某乙和原、被告一起生活。现刘某甲随原告生活,刘某乙随被告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存在吵架、生气现象。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有希望和好的诚意。被告主张因抚养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儿子8年的抚养费10万元应由原告返还,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和其子女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且分居时间较短。原告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证据证实。被告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有希望和好的诚意,以此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间应经常沟通、互相体谅,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为了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以双方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