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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蒙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垛庄信用社与公维明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垛庄信用社,公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蒙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垛庄信用社。负责人王玉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公维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蒙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公维明银行存款150800.66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