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蒙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垛庄信用社与公维明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垛庄信用社,公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蒙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垛庄信用社。负责人王玉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公维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蒙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公维明银行存款150800.66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