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赵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