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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赵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