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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刑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池昌利与詹恢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昌利,詹恢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刑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池昌利,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詹恢祥,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池昌利与被执行人詹恢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梅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詹恢祥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恢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梅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