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褚思娥与殷文莉、刘儒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思娥,殷文莉,刘儒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21-1号原告褚思娥。被告殷文莉。被告刘儒存。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思娥与被告殷文莉、刘儒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思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殷文莉、刘儒存所有的存款13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武建永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留城路71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思娥的申请及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武建永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留城路71号房产一���(房权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