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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管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管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公义镇古井村三社。法定代表人袁志福,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福,男,51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44岁。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因与被上诉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管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的借条不是合同,借条中的内容只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使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约定管辖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彭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的合同表现形式主要是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借据或借条。借条是由借款人单方出具,以书面形式记载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民间借贷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纠纷发生后由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雅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