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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全。案由: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产,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