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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二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鹏高与郑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鹏高,郑孝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袁民二初字第1054号原告:罗鹏高,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湘东区人,个体户,住萍乡市。委托代理人:黎顺明,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中繁,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孝彬,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原袁州区湖田乡一寺村胜达机砖厂的经营业主,身份证地址:福建省长乐市。现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罗鹏高(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孝彬(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军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易亮、陈鹭鸶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敏芳担任记录,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鹏高的委托代理人黎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孝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袁州区湖田乡开办了袁州区湖田乡一寺胜达机砖厂,原告自2013年期就开始给被告的机砖厂送煤炭和煤矸石。至2014年5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煤炭款180000元。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煤矸石款52700元。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催要,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是被告却一直以无钱为由拖延。现原告获知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将其所经营的袁州区湖田乡一寺胜达机砖厂注销,意欲逃避所欠货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232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本案一审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2014年5月10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煤款180000元。第二组证据:2015年4月20日欠条一张,证明原告欠原告煤矸石款52700元。第三组证据:工商个体信息表两份。证明原袁州区湖田乡一寺村胜达机砖厂业主为郑孝彬,郑孝彬将砖厂卖给了胡绍辉,胡绍辉于2015年8月21日又成立了袁州区湖田镇一寺村胜达机砖厂,业主为胡绍辉。原袁州区湖田乡一寺村胜达机砖厂于2015年8月24日注销。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虽然被告未到庭质证,但原告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2700元,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在袁州区湖田镇开办了袁州区湖田乡一寺胜达机砖厂。在该厂经营期间,原告自2013年起向被告经营的机砖厂运送送煤炭和煤矸石。之后,经双方核算,被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欠罗老板煤款壹拾捌万元整(2月27日到5月10止,经手人郑孝斌)”。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就煤矸石的货款金额进行核算,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煤矸石款52700元,该厂财务人员邹素作为经办人代表砖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2015年元月份煤矸石结算,22本计850吨×62元,计人民币伍万贰仟柒佰元整。(¥52700元),欠款一寺砖厂,经手人:邹素”。上述两张欠条上均加盖了袁州区湖田乡一寺胜达机砖厂的公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案外人胡绍辉于2015年8月21日注册成立了袁州区湖田镇一寺胜达机砖厂。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将湖田乡一寺胜达机砖厂予以注销。两个机砖厂的注册地点均为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一寺村,但就两个机砖厂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存在什么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欠条内容载明了被告向原告所购买的煤炭和煤矸石以及数量和货款金额,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232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孝斌于本判决书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鹏高货款232700元。案件受理费4791元,由被告郑孝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军宜代理审判员  易 亮代理审判员  陈鹭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