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王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赛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