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