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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74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邵振华,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某。本院在原告张某与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