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陈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陈鑫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6号原告:陈国强,农民。被告:陈鑫阳,农民。本院在审理陈国强与陈鑫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