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法定代表人:潘庆林,职务:董事长。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董金武。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春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对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