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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爱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吴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吴爱国应偿还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爱国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爱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爱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