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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康祥利、姜宝红与范苗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祥利,姜宝红,范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20号申请人:康祥利,男,满族,住通化县。申请人:姜宝红(康祥利之妻),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法庭调查、辩论、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范苗苗,女,住通化县。申请人康祥利、姜宝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范苗苗所有的吉E6H3**号轿车。申请人康祥利、姜宝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范苗苗所有的吉E6H3**号轿车至交警部门扣押原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霞审 判 员  杨伟杰代理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