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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49号申请人袁某某,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审结,该案(2014)民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民民初字第63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