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唐卫华与朱玲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居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5083元,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5083元,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目前暂不便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