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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谭小玉与广东时代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隆颖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73-1号原告:谭小玉,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繁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隆颖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颖昌。委托代理人:黄彦谦,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广东时代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法定代表人:岑兆雄。原告谭小玉与被告广州市隆颖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时代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撤回对被告广东时代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广东时代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玉撤回对被告广东时代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方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蓝斯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