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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贾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被告贾某某,男。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红志、钱雅鑫,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贾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