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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沈宏与谈平、狄顺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宏,谈平,狄顺生,史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沈宏。被执行人谈平。被执行人狄顺生。被执行人史惠琴。沈宏与谈平、狄顺生、史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谈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宏借款10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5000元,支付律师费32700元,以上合计1187700元;狄顺生、史惠琴对谈平的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狄顺生、史惠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谈平追偿;案件受理费17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20元,由谈平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因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新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现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狄全平执行员  杨家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