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长阳执字第0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与吴先兵、李雨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吴先兵,李雨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执字第002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毛长红,行长。委托代理人向贤文,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先兵。被执行人李雨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先兵、李雨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1、依据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先兵、李雨雁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贷款本金499967.41元及利息;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先兵、李雨雁的房产情况,未发现除居住房屋外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已对该居住房屋办理他项权证,本院亦采取了查封措施;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先兵、李雨雁的收入情况,被执行人吴先兵为本县公安局长期合同工,收入低,被执行人李雨雁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先兵、李雨雁的银行账户,各账户余额小;5、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先兵、李雨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先兵、李雨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目前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