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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叶伟炎与张月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炎,张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60号申请人叶伟炎,住鹤山市。被执行人张月权,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是鹤山市沙坪镇全发鞋厂的经营者。本院执行申请人叶伟炎与被执行人张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1339元及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利息、诉讼费315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318元,但被执行人无按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