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明通村村民委员会与王远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明通村村民委员会,王远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明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碚区柳荫镇明通村龙翔5社,组织机构代码56871034-7。负责人江信明,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远明,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明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远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明通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明通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