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84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月30日生长女王某甲,1987年12月16日生次女王某乙,1989年7月10日生长子王某丙。后因家庭矛盾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现双方已分居近四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于2014年6月6日依法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卢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存在辱骂殴打原告的行为,双方也并未分居,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理由。如果被告将外债十余万元还清并给原告经济补偿,原告才考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86年1月30日生长女王某甲,1987年12月16日生次女王某乙,1989年7月10日生长子王某丙。原告王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虽然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原告仍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感情,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