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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李华亮、李陆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辉,李华亮,李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辉,男。被执行人李华亮,男。被执行人李陆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华亮、李陆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华亮、李陆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华亮、李陆春的银行存款221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