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全、张庆燕与陈昌朋、昝金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全,张庆燕,陈昌朋,昝金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李全。申请人张庆燕。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文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昌朋。被申请人昝金翠。申请人李全、张庆燕与被申请人陈昌朋、昝金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全、张庆燕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昌朋、昝金翠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全、张庆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昌朋、昝金翠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全、张庆燕的担保人陈瑞芋(陈瑞宇)名下的位于徐州市荆山村六队的房屋一套、担保人陈瑞井名下的位于徐州市荆山四组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转移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