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平安与高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安,高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高平安,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晓,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建军,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平安与被告高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