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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诉被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黄晶、李云霞、梁芳、XX军、黄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黄晶,李云霞,梁芳,XX军,黄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0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负责人杜强,行长。被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法定代表人黄晶。被告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法定代表人张文恩。被告黄晶,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云霞,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梁芳,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XX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被告黄蓁,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诉被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黄晶、李云霞、梁芳、XX军、黄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黄晶、李云霞、梁芳、XX军、黄蓁的财产在限额人民币17,000,000.00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整)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黄晶、李云霞、梁芳、XX军、黄蓁所有的财产在限额人民币17,000,000.00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整)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