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执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天盛、黄淑梅计生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天盛,黄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75-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天盛,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拱桥镇。被申请执行人黄淑梅,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拱桥镇。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天盛、黄淑梅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漳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在漳平市桂林街道上桂林后田洋三弄15号有房产一套(面积97.35平方米),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天盛在银行存款12789.43元、被执行人黄淑梅在银行存款3428.30元(扣除执行费702.5元,俩被执行人的执行余款15515.23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15515.23元,被执行人的房产只有一套需要居住,而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房产价值较大,该房产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