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洁龙与路启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洁龙,路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江洁龙,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路启艳,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亳民一终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路启艳名下有车辆一台(车号为皖S×××××)。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路启艳名下所有的车辆一台(车号为皖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孙刘中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任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