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浚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李××,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王××,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1994年3月1日我与被告典礼成亲,1998年4月25日大女儿王××1出生,2001年5月4日二女儿王××2出生。婚前我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他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管不问。被告不听我及家人的多次劝说,甚至对我打骂、侮辱和威胁。被告猜疑心强,对我没有一点信任,甚至在外拈花惹草。被告的种种行为使我丧失了与其继续生活的信心,2011年冬我与其开始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1、王××2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辩称:既然原告提出离婚了,说明我们之间没有感情了。在此诉讼前,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去住了好几年。我没有打过她,也没有骂过她。我跟孩子是有感情的,如果两个孩子给我我同意离婚,由原告按法律规定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孩子不给我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谁抚养;3、婚后财产有哪些及如何分割。原告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原、被告及两个婚生女儿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王××1、王××2的身份情况。3、婚生女奖状复印件11份。证明子女不受我们离婚影响,他们学习很好。4、婚生女王××2书信一封。王×是王××的小名,王×1是王××2的小名。证明被告不给孩子学费。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称女儿没有亲自给我要过钱,我不知道这个事。被告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第1、2、3份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3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4有异议,该证据系孤证,对该证据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与被告王××于1994年3月1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4月25日长女王××1出生,2001年5月4日次女王××2出生,现均随原告李××生活。2011年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二人缺少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产生隔阂。2015年3月10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女儿,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婚生长女王××1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其愿随被告王××生活,婚生次女表示愿随原告李××生活。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2015年4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与被告王××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李××与被告王××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王××1(1998年4月25日出生)、二女儿王××2(2001年5月4日出生)暂随被告王××生活。原告李××不支付抚养费,待孩子成年后随母由其自择;三、原、被告双方其他互无争执。后原告李××以次女王××2坚决抵制该调解结果,并影响女儿学习为由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未能生效。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分居达4年之久,分居期间缺少沟通和理解,形成夫妻间隔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由此能够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解除双方婚姻痛苦,应准予其二人离婚为宜。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称其与原告有7000元的存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原告称虽有存款,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且该款已用于生活消费。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长女王××1现在浚县一中上学,婚生次女王××2现随原告租住在其就读的学校旁,考虑到孩子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及其意愿,如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恐对其成长不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判决婚生长女王××1暂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女王××2暂随原告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王××1(1998年4月25日出生)暂随被告王××生活;次女王××2(2001年5月4日出生)暂随原告李××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待孩子成年后随后随母由其自择;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冬松4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