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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海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东关外梧桐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牛福元,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蔚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乔俊明人民陪审员  赵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